| 医药报: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活动。 为加强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为做好该项工作,近日,国家局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通知还要求,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批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使用单位从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必须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进的未获得药品GMP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继续销售使用。凡持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自行炮制生产,且只能生产销售认证范围内的品种。 通知指出,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