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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政策解读

  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或非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原企业应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对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职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对自愿到改制企业就业的职工,由企业与其重新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但应不短于3年。
  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改制企业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截止时间,以改制方案批准之日为准。
  3、企业改制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企业改制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高速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应按规定支持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每年工龄1000元计算。对改制后重组上岗的职工,可按上述经济补偿金标准量化实物资产,作为职工个人股份入股改制后有企业。
  4、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安置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龄计算应以劳动部门核实的参加工作之日起,按年计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改制企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0405”人员,如何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但未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与新企业协商一致,填写《“4050”人员协议保留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本人和企业签字(盖章)同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7、企业改制时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正在冶疗的职工,可与其他职工一并参加企业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职工患病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除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8、改制(含破产重组)企业中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改制(含破产重组)企业中,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全部伤残职工和因工致残被鉴定5至6级中本人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的伤残职工,由新企业负责管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6级中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的伤残职工及7至10的全部伤残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除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9、工伤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得哪些补偿?
  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并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除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用人单位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10、改制(含破产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如何安置?
  答:改制(含破产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新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用。
  11、改制(含破产重组)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如何安置?
  答:按甘政发[2000]5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得实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办法,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离岗退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因此,企业改制应按规定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预留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其预留费用由改制企业托管,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离岗退养,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
  12、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因工致伤,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3、具备哪些条件的职工,可以按特殊工种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答: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办理退休时,需在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满规定的年限。具体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14、企业女干部在办理退休时年龄如何确认?
  答:甘劳发[1998]30号文件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以其退休时在工人或管理(技术)岗位上来确定。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必须在该岗位上工作满3周年以上,方可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15、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并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今后能否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年限办理退休?
  答: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142号)中规定,“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本通知下发之前(通知下发日期:2002年8月6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今后,原在国有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退休年龄的规定(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在2002年8月6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并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不能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年限办理退休。
  16、企业改制后职工养老保险有保障吗?
  答:企业改制后职工如自愿留在改制企业就业,由改制企业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本人要求自谋职工,则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若被其他单位招用,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若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因此,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17、改制企业运行几年后,如果因为经济效益不好或其他原因,不予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权随时查询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缴费,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工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8、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所在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19、兰州市目前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兰州市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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