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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劳社发[2006]253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统筹单位:

  《兰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兰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中,对异地人员就医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参保按规定上报本单位人员名册时,下列人员可以申办异地就医:

  (一)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

  (二)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三)常驻境内1年以上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异地安置人员须执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异地居住1年以上人员须执《暂住证》办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录入后,领取《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一式两份),申办人按规定选择当地3—5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没有定点医疗机构的,需选择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经选定的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第四条 原选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异地参保人员就医,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异地居住1年以上迁移新居住地的,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在网络中进行卡封锁。已申办异地就医人员返回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和工作的,用人单位经办人每月10日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变更手续时,按规定办理注销异地手续,社会保障卡予以解封。

  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可在经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帐户资金每年底返还到社会保障卡(背面为商业银行敦煌卡),到市商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支取。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 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障卡;

  (二)住院发票;

  (三)出、入院证;

  (四)住院病历复印件: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包括入院记录、医嘱单、病程记载、出院记录等;

  (五)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上述材料二至五款必须加盖医院公章,复印件不得涂改。

  第八条 异地就医人员因病情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公立医疗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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