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保单位 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均应参保登记。 参加兰州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兰州市工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行业类别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缴费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V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缴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之积。
统筹基金 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共同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工伤(亡)认定申请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急诊三日内,向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伤报告,同时报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治疗结束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鉴定; 2、根据评残结果由单位负责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工伤保险待遇; 3、工亡的由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确认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工亡相关待遇。
工伤认定后申请待遇应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工伤证: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工资证明材料; 4.医疗费用发票、病历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认定交通事故为工伤的,应提交交通部门的处理决定 6.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关的工伤事故时,应提交民事赔偿的处理结论; 7.死亡证明书; 8.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
申领时间 每月1至20号申报所享受待遇的材料。次月1至20号领取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按装配置费用。 二、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伤残津贴; 3.生活护理费。 三、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丧葬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医疗须知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因在定点医院就医,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情况紧急必需在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工伤抢救 期间需使用特殊仪器检查及使用特殊药品的,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请补报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特殊检查、特殊药品和外购药费,以及非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销。 2、医疗服务机构限于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须将工伤职工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或外地治疗时,应向医疗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待核实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3、工伤职工跨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和受轻伤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可先由工伤职工或所在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按规定结算。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工作的应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 违反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未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同意,擅自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接到出院通知后,拒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 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兰州军区总医院 省人民医院 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原兰空医院) 市第一人民医院 兰化职工医院 省建筑职工医院 兰石职工医院 红古区人民医院 永登县人民医院 榆中县人民医院 皋兰县人民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