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参保单位的范围 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省上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参保登记与缴费 参加兰州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首次缴费时预缴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征缴的用于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资金。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 (二)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一)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50天。 (三)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至30天: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为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为90天。
生育医疗费: (一)主要包括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主要项目有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申请与发放: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表二),并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医疗单据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审批后,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申报手续及医疗费用的结算:
(一)用人单位参保后,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填报《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表一),并附上近三个月的地税缴费单;另外,由用人单位给定点医院分别出具女职工计生项目及产前检查、生育住院行政介绍信,经审批后,到各定点医院医保办备案后进行诊治。 (二)参保女职工因故需在外地治疗或住院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除急诊外,必须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批准后,方可治疗;治疗终结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兰州市生育保险病种结算的办法及支付标准给予报销。未审批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支付。 (三)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女职工妊娠期的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患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政策法规文件查询目录: 1、国务院1998年6月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劳动部劳险字(199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3、2002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务会公告(第53号),《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5、《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6、《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病种结算标准》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931)8487060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兰州市医疗保险局 电话:(0931)4600215(传真) 生育保险科(筹):(0931)4600795 监督检查科:(0931)4600792 本指南与文件规定不符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